(2009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5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糧油倉儲單位的糧油倉儲活動,維護糧食流通秩序,保障國家糧食安全,根據(jù)《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糧油倉儲單位從事糧油倉儲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糧油倉儲單位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管理規(guī)定,執(zhí)行國家和地方糧食流通政策和糧食應急預案,貫徹國家和地方制定的倉儲管理制度和標準,接受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業(yè)務指導,配合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開展監(jiān)督檢查。
第四條 糧油倉儲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糧油倉儲管理制度,積極應用先進適用的糧油儲藏技術,延緩糧油品質劣變,降低糧油損失損耗,防止糧油污染,確保庫存糧油數(shù)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
第五條 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糧油倉儲監(jiān)督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制度和標準,組織儲糧安全檢查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的糧油倉儲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糧油倉儲單位備案管理
第六條 糧油倉儲單位應當自設立或者開始從事糧油倉儲活動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備案應當包括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倉儲業(yè)務類型、倉(罐)容規(guī)模等內容。具體備案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七條 糧油倉儲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有固定經營場地,并符合本辦法有關污染源、危險源安全距離的規(guī)定;
(二)擁有與從事糧油倉儲活動相適應的設施設備,并符合糧油儲藏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
(三)擁有相應的專業(yè)技術管理人員。
第八條 未經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糧油倉儲單位名稱中不得使用“國家儲備糧”和“中央儲備糧”字樣。
第三章 糧油出入庫管理
第九條 糧油倉儲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糧油質量標準對入庫糧油進行檢驗,建立糧油質量檔案。成品糧油質量檔案還應包括生產企業(yè)出具的質量檢驗報告、生產日期、保質期限等內容。
第十條 糧油倉儲單位應當及時對入庫糧油進行整理,使其達到儲存安全的要求,并按照不同品種、性質、生產年份、等級、安全水分、食用和非食用等進行分類存放。糧油入庫(倉)應當準確計量,并制作計量憑證。
第十一條 糧油倉儲單位應當按貨位及時制作“庫存糧油貨位卡”,準確記錄糧油的品種、數(shù)量、產地、生產年份、糧權所有人、糧食商品屬性、等級、水分、雜質等信息,并將卡片置于貨位的明顯位置。
第十二條 糧油倉儲單位應當在糧油出庫前按規(guī)定檢驗出庫糧油質量。糧油出庫應當準確計量,并制作計量憑證,做好出庫記錄。
第十三條 出庫糧油包裝物和運輸工具不得對糧油造成污染。未經處理的嚴重蟲糧、危險蟲糧不得出庫??赡艽嬖诎l(fā)熱危險的糧油不得長途運輸。
第十四條 糧油倉儲單位應當及時清除倉房、工作塔等倉儲設施內的粉塵,按規(guī)定配置防粉塵設備,防止發(fā)生粉塵爆炸事故。禁止人員進入正在作業(yè)的烘干塔、立筒倉、淺圓倉等設施。
第四章 糧油儲存管理
第十五條 糧油倉儲單位負責人對全部庫存糧油的數(shù)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負責。
糧油保管員、糧油質量檢驗員應當掌握必要的專業(yè)知識和職業(yè)技能,具備相應的職業(yè)資格。
第十六條 糧油儲存區(qū)應當保持清潔,并與辦公區(qū)、生活區(qū)進行有效隔離。在糧油儲存區(qū)內開展的活動和存放的物品不得對糧油造成污染或者對糧油儲存安全構成威脅。
第十七條 糧油倉儲單位應當對倉房(油罐)編排號碼,配備必要的倉儲設備,建立健全設備使用、保養(yǎng)、維修、報廢等制度。
第十八條 糧油倉儲單位應當按照倉房(油罐)的設計容量和要求儲存糧油,執(zhí)行《糧油儲藏技術規(guī)范》等技術標準,建立糧油倉儲管理過程記錄文件。
第十九條 糧油倉儲單位倉儲能力不足時,應當通過代儲、租賃等方式,合理利用其他單位的現(xiàn)有糧油倉儲設施,擴大倉儲能力。糧油倉儲單位應當與承儲或者出租的單位簽訂規(guī)范的代儲或者租賃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現(xiàn)有倉儲設施不足,確有必要露天儲存糧油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打囤做垛應當確保結構安全,規(guī)格一致;
(二)囤垛應當滿足防水、防潮、防火、防風、防蟲鼠雀害的要求,并采取測溫、通風等必要的倉儲措施;
(三)用于堆放糧油的地坪和打囤做垛的器材不得對糧油造成污染。
第二十條 在常規(guī)儲存條件下,糧油正常儲存年限一般為小麥5年,稻谷和玉米3年,食用油脂和豆類2年。
第二十一條 糧油倉儲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有關糧油儲存損耗處置方法的規(guī)定處置糧油儲存損耗。國家對政策性糧油儲存損耗的處置方法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二十二條 儲存糧油出庫數(shù)量多于入庫數(shù)量的溢余,不得沖抵其他貨位或批次糧油的損耗和損失。
第二十三條 糧油倉儲單位應當設立糧油保管賬、統(tǒng)計賬、會計賬,真實、完整地反映庫存糧油和資金占用情況,并按有關規(guī)定妥善保管。庫存糧油情況發(fā)生變化的,糧油倉儲單位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更新庫存糧油貨位卡和有關帳目,確保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第二十四條 糧油倉儲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定期對生產狀況進行檢查評估,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五條 儲糧化學藥劑應當存放在專用的藥品庫內,實行雙人雙鎖管理,并對藥劑和包裝物領用及回收進行登記。
進行熏蒸作業(yè)的,應當制訂熏蒸方案,并報當?shù)丶Z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熏蒸作業(yè)中,糧油倉儲單位應當在作業(yè)場地周圍設立警示牌和警戒線,禁止無關人員進入熏蒸作業(yè)區(qū)。
第二十六條 庫存糧油發(fā)生降等、損失、超耗等儲存事故的,糧油倉儲單位應當及時進行處置,避免損失擴大。屬于較大、重大或者特大儲存事故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屬于特大儲存事故的,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事故報告24小時內,上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糧油儲存事故按照以下標準劃分:
(一)一次事故造成10噸以下糧食或2噸以下油脂損失的為一般儲存事故;
(二)一次事故造成10噸以上100噸以下糧食或2噸以上20噸以下油脂損失的為較大儲存事故;
(三)一次事故造成100噸以上1000噸以下糧食或20噸以上200噸以下油脂損失的為重大儲存事故;
(四)一次事故造成1000噸以上糧食或200噸以上油脂損失的為特別重大儲存事故。
第二十七條 發(fā)生安全生產事故的,糧油倉儲單位應當依法及時進行處理,并立即向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糧油倉儲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未在規(guī)定時間向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或者備案內容弄虛作假的,由負責備案管理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糧油倉儲單位不具備本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條件的,由負責備案管理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糧油倉儲單位的名稱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的,由負責備案管理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第三十一條 糧油倉儲單位違反本辦法有關糧油出入庫、儲存等管理規(guī)定的,由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糧油儲存事故或者安全生產事故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糧油,包括各類糧食、植物油料和油脂。
本辦法所稱糧油倉儲單位,是指倉容規(guī)模500噸以上或者罐容規(guī)模100噸以上,專門從事糧油倉儲活動,或者在糧油收購、銷售、運輸、加工、進出口等經營活動過程中從事糧油倉儲活動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倉容規(guī)模500噸以下或者罐容規(guī)模100噸以下從事糧油倉儲活動的經營者,其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參照本辦法制定。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相關條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shù), “以下”不包括本數(shù)。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商業(yè)部1987年6月22日頒布的《國家糧油倉庫管理辦法》((87)商儲(糧)字第12號)同時廢止。